休閒農場經營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公布日期】88/06/4 【公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一)休閒農場籌設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休閒農場經營計畫書(如附件二)。
申請設置休閒農場面積在十公頃以上者,依前項規定檢附之文件應為二十份。
(一)休閒農場申請面積未滿十公頃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核定准予籌設,核發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並檢附休閒農場經營計畫書二份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備查。
(二)休閒農場申請面積十公頃(含)以上者,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核,並報請農委會審查核定後,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作業需要,自行調整前項審查表,並將調整後之審查表報農委會備查。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審查需要,得邀集相關單位實地會勘,並做成會勘紀錄表(如附件四)。
前項申請人如有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補正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延;但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申請人於前項許可籌設期限內,其有正當理由者,得敘明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申請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展延期限為二年。
前項變更作業均應檢附申請變更事項之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