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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要點依「休閒農業輔導辦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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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要點所稱申請土地變更編定之休閒農業設施,係指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核定籌設之休閒農場內為供經營休閒農業而設置之住宿、餐飲、自產農(乳)產品加工廠和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等四項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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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需辦理土地變更編定之休閒農業設施用地,其合計面積不得超過農場總面積百分之五,並以二公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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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申請人申請休閒農業設施用地變更編定,應先取得農委會核發之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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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農場土地屬山坡地者,應以申核經營計畫之休閒農場總面積計算,其總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並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水土保持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土地開發事宜;農場土地非屬山坡地者,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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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非都市土地農牧、林業、養殖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申請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作業,由縣(市)政府農業主管單位主辦,並會同地政、建設(工務)、環保等有關單位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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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五份,向土地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申請:
(一)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及核定之書圖文件。
(三)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或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申請人為所有權人時免附,土地為共有者,應符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
(四)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憑)。
(五)地籍圖謄本(申請變更部分應著色註明)。
(六)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配置圖不得小於一二○○分之一,變更範圍及規劃用途應分別著色標明並計算建蔽率和容積率,位置圖不得小於五000分之一,均應著色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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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縣(市)政府受理申請時,應查核申請附件是否齊全,內容是否符合,不合者,應簽註退回補正。申請書件齊全且符合規定之申請案件,會同有關機關依據審查表(如附表二)項目進行審核,並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函復申請人向縣(市)政府(地政單位)申請辦理變更編定,並副知農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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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應注意事項:
(一)擬申請變更編定之土地不得位於森林區、特定水土保持區、野生動物保護區及自然保留區。
(二)擬申請變更編定之土地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牧用地。但經行政院專案核定之重大公共建設所需用地不受此限。
(三)申請變更編定之用地位置、設施項目等,應依據已籌設同意之休閒農場經營計畫書內容審查。
(四)在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前,已擅自先行變更使用者,不得受理審查,但依休閒農業輔導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列入專案輔導之休閒農場,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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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貸款期限:資本支出最長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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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擔保方式:
由本貸款經辦機構依照有關授信規定辦理,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時,得透過貸款經辦機構向農業信用保證基金申請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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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還款辦法:
原則上每六個月攤還本息一次。並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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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本貸款風險由經辦機構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