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休閒農場內之建築物能與自然景觀相調和,以塑造休閒農場獨特之建築景觀與優美環境,特依據休閒農業輔導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訂定本規範。 |
| 二 |
休閒農場內之建築物,以鼓勵配合具地方或主題特色之休閒建築式樣興建為原則。原有之傳統建築或歷史性建築鼓勵妥予維護保存。 |
| 三 |
本會為審查休閒農場之建築物,得聘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 |
| 四 |
屋頂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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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建築物屋頂層及屋頂突出物應設置斜屋頂,以形成本土鄉村建築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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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建築物屋頂應按各棟建築物之建築面積至少百分之五十設置斜
屋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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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建築設計應結合建築,自然地形與景觀,且與環境相呼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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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若採前項建築物斜屋頂斜率,其坡度以不小於一比四為原則。 |
| 五 |
休閒農場各建築物之造型應有整體感一致性,並符合自然休閒及文化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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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休閒農場之建築與景觀材料宜採用能配合當地景觀、自然景觀、人文環境之材質,建築物之色彩應考量環境調和之原則 |
| 七 |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其空地綠覆率,應超過百分之五十,且不應設置有礙使用之障礙物,並配合作景觀設計。 |
| 八 |
休閒農場之建築設計如因應特殊地形及有益於自然環境景觀、建築藝術者,經本會審查委員會認可並同意備查者,得不適用本規範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
| 九 |
休閒農場之建築物具地方或主題特色,且符合本規範之規定,並經本會審查委員會認可通過者,得由本會酌予獎勵補助。 |
| 十 |
休閒農業區之公共設施準用本規範之規定辦理。 |